胡军在自家附近投喂了一只流浪金毛犬一个多月。一天,这只金毛犬追赶并咬伤了骑电动自行车经过的李娟,导致她连车带人栽进路边水沟受伤。警方到场后记录了李娟的伤情,并在其衣物上发现了咬痕。调查发现,咬人的金毛犬正是胡军经常投喂的那只。
面对警方询问,胡军认为李娟摔倒受伤与狗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且自己虽有喂养行为,但金毛犬是流浪狗,他不应担责。由于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李娟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胡军赔偿她各项损失共计2.3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证明李娟的受伤与金毛犬追咬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胡军虽未正式领养金毛犬,但已收留饲养了一个多月,应对其负管理和约束责任。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胡军作为金毛犬的饲养人,在明知其有追逐人的习性却未采取任何约束措施,导致李娟摔倒受伤,应承担主要侵权责任。同时,李娟对事故发生也有一定责任,需自行承担部分损失。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胡军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1.6万余元,由原告自行承担30%的损失。一审判决后,胡军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长期、定点投喂流浪动物的行为实际上形成了饲养关系,投喂者需承担相应的管理约束责任。此外,固定投喂可能导致流浪动物聚集在特定区域,增加公共卫生和安全风险。建议爱心人士将流浪动物交由专门的收容机构,或通过合法途径办理收养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