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李店法庭审理了一起初中生骑电动车致人重伤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小郑、小黄、小李、小方是同一初中的学生。2024年3月24日下午,四人相约去公园游玩,小郑驾驶二轮电动车载着小黄,小李驾驶二轮电动车载着小方,在公路上逆向行驶。当他们行驶至公园前路段时,小郑驾驶的二轮电动车与王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相撞,导致王某重伤。事故发生后,王某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19万余元,并被司法鉴定为五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小郑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由于双方未能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王某将小郑、小黄、小李、小方的监护人均起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医疗费、后期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9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小郑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应对王某在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事故发生时,小郑未满18周岁,属限制行为能力人,应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小郑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未能举证证明在小郑实施侵权行为时已尽到监护职责,也未能证明小郑有财产支付赔偿费用,因此小郑父母依法应对小郑在监护期间对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最终,考虑到小郑父母的赔偿能力和王某的身体状况,法院判决小郑父母暂时给付5年护理依赖费用,赔偿王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9万余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
法官提醒,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肩负抚养、教育与保护的责任。若因监护失职导致他人受损,需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为此,父母应加强监督和教育,提高孩子的交通安全意识。一方面,要以身作则,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另一方面,不为未满16周岁的子女提供电动车,坚决杜绝违规骑行,从而全方位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维护公共交通安全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