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好外国国家豁免法,指导各地法院依法妥善受理和公正高效审理涉外国国家豁免民事案件,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关于涉外国国家豁免民事案件相关程序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
据最高法民四庭负责人介绍,涉外国国家豁免民事案件,是重大的新类型涉外案件,有必要实行集中管辖机制,增强此类案件审理的专业化水平,确保外国国家豁免法的统一准确实施。
为此,《通知》第二条规定,
“除上述法院外,其他法院若已受理此类案件,应当按《通知》规定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有集中管辖权的法院。”上述负责人表示。
外国国家豁免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外国国家及其财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享有管辖豁免,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
因此,《通知》第一条规定,起诉人以外国国家为被告或者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时,应当在起诉状中列明起诉依据的是外国国家豁免法的哪一具体条款,说明属于哪一种例外情形,以供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在接收起诉状过程中亦有释明责任,经人民法院释明,起诉人仍未能列明法律依据的,将被视为不符合受理要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通知》指出,
《通知》还强调指出,外国国家参与管辖异议审查程序并陈述意见的,不视为接受管辖。这一规定,既与外国国家豁免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外国国家“仅为主张豁免而应诉答辩”不视为接受管辖的立法主旨相一致,也有利于外国国家在管辖异议审查程序中积极参加询问、积极举证,以便人民法院更加高效地查明外国国家是否享有管辖豁免。
